《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部分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在内的七部法律进行了部分修改。
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如下修改,分别涉及计量检定规程与计量器具管理。
(一)删去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二)将第十四条中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3年12月28日
--------转自国家质检总局网站